被拖欠货款3114万元,上市公司中国高科诉讼追讨|企业信用管理
【分享在前面】担心国内或国外“大客户”破产、恶意拖欠货款,而不敢放账销售(赊销)?!请投保大地信用险,最高可赔付90%的买方破产或延期付款导致的应收坏账损失。
(中国高科集团官网截图)
3月7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00730)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被拖欠货款3114万元,目前已法院提起诉讼追讨。以下为公告内容节选: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已将被 告一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二殷建飞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予以 受理。近日,公司收到法院民事传票,并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开庭。
1、 起诉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2、 受理时间:2016 年 12 月 5 日
3、 开庭时间:2017 年 3 月 7 日
4、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殷建飞
6、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
2014 年11月,公司与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了《买 卖合同书》,约定公司向被告一销售无缝管及焊管共计 9,444 吨,总价款为39,285,780 元。货物的交货地点均为上海市沪太路 6188 号上海月月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月潮储运公司”)的仓库,由被告一分批提货,《买卖合同书》对于被告一的最晚提货时 间均作了约定,并同时约定被告一应于提货进度表相应提货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 付全额货款。
同月,公司、被告一及案外人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物流公 司”)共同签订了《贸易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贸易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中储物流公司为公司与被告一所签订的上述《买卖合同书》项下的货物提供监管服务。《贸易监管合作协议》第 6.4 条约定,《买卖合同书》项下的货物由中储物流公司对其进行监管;第 11.2 条约定,如被告一未能按照上述《买卖合同书》的约定按时履行义务的, 被告一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就公司与被告一的上述交易,被告一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建飞(以下简称“被告二”)向公司出具了《个人承诺书》,承诺如被告一违反其签订的各项协议条款的承诺 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被告二将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卖合同书》以及《贸易监管合作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备齐了所有货物并设立了货物的监管,但是被告一在约定的付款以及提货时间届满之后,仅向公司支付了 7,797,072 元的保证金,迟迟没有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也未提货。在公司多次发函催促下,被告一在2016年5月至11月内分批向公司支付340,770元货款,并提取了少量货物,而对于剩余的绝大部分货物被告一以多种理由一再推脱,不予付款及提货。
直至本诉讼提起之日,被告一仍未完全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及提货。公司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书》和《贸易监管合作协议》等合同的约定,构成 了严重违约并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应承担法定以及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个人承诺书》,被告二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书》及《贸易监管合作协议》,按照其约定提取 货物,并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 31,147,938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0 元;
3)判令被告一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监管费、差旅费、律师费损 失共计 1,035,322 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相关阅读】
厦门上市光电公司计提坏账7000多万 因客户拖欠货款|企业信用管理
拖欠百余家供货商货款 全国服装百强太子龙主业副业齐亏损|企业信用管理
美国连锁百货商彭尼(J.C.Penney)计划关闭140家商店|企业信用管理
如何规避买方不付款及拖欠风险?!|企业信用管理 欢迎添加我们私人微信5720106分享与交流更多企业信用动态:)
大地信用险,为您的贸易保驾护航!